案情介绍
2016年7月10日为台风暴雨天气,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奔驰轿车外出办事,正常行驶至一积水路段时,发动机进水损坏致车辆熄火。王某将车辆拖回4S店修理,4S店要求更换发动机,费用26万余元。王某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坏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且以王某未投保涉水险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
涉案保险合同第4条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第7条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对上述条款理解不同:王某认为因暴雨形成积水致使车辆发动机受损,事故原因是暴雨,属保险事故;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无论何种原因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均不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车辆涉水行驶往往会产生因发动机进水而导致损坏的事故,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规定为免责条款,“涉水不赔”已经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争议也很大。
本案从保险合同条款文义看,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既符合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情形,也符合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现双方对如何适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且暴雨天气下,王某无法对降雨量、路面深度等作出预料,其涉水行驶是迫于无奈而非人为故意。据其所述,当时车辆熄火后也未再行启动,发动机是因道路积水加深而进水。其不存在非正常行驶、驾驶不当、二次启动的过错或故意行为,故暴雨是造成本次保险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王某更换车辆发动机的损失26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