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侄甥子女如何通过法定继承代为继承其叔伯姑舅姨的遗产,具体分析了遗产份额如何分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遗产以及身份关系如何确认的证明效力,最后针对办理该类继承案件提出了几点实务建议。
关键词: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侄甥子女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我们关于继承法律关系的适用也顺利计入了民法典时代。关于继承编的内容其实变化的内容不多,大家关注的点主要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了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去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还有就是关于侄甥子女的代为继承问题。笔者和一位朋友在聊天过程中,就遇到了他妈妈作为亲侄女如何继承其姑妈(也就是朋友的姑婆)的遗产问题(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中王二(女)于今年3月份在其大侄子王小一家里去世,名下有一套在市区的房产,王二的丈夫、爸妈以及其一个哥哥、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均以去世,其他亦无其他兄弟姐妹。王二与其丈夫未生育子女。王二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根据整理,我们将本案的家庭关系绘制成一张家庭树图,具体如下图所示:
王二的弟弟王四曾经将其二女儿王小五(即王二的外甥女)过继给王二和丈夫,确认了收养关系。但是王小五和王二及其丈夫一起生活期间发生过纠纷,后经过法院判决后解除了王二及其丈夫与王小五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王二在其丈夫去世后觉得一个人太孤单,就一直住在其侄子王小二家,作为大侄女的王小一由于自己家离其弟弟王小二家很近,就去照顾王二晚年的生活起居。
王二去世后,其侄甥子女为他办完后事后,都知道了其在市区有套房子,而且银行卡上还有一笔不大不小的积蓄。此时由于王二没有留下遗嘱,那遗产的继承问题就来了,具体将面对以下这些问题:
1、王二的六位侄甥子女按照法定继承是不是平均分配其遗产?
2、大侄女王小一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能不能多分遗产?
3、王二与侄子王小二共同居住,算不算其家庭成员,能不能因为王二是其家庭成员而直接继承王二的遗产?
4、王小五作为已经脱离关系的养女能不能以其为王二的侄女来继承遗产?
5、王二与其侄甥子女的身份关系如何确认?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为了争取在20世纪末把中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那时候起开始的独生子女目前年龄40岁左右,其叔伯姑舅姨中目前年龄也大部分在60岁至80岁之间,一旦就未婚未孕亦没有领养孩子的,其兄弟姐妹中已经去世了,那其遗产有其侄甥子女继承。因此本案中所描述的问题已然不再是个别现象。
二、代为继承的财产份额分配
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具体规定了代位继承,具体规定的三款内容。第一款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二款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三款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案例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有了答案,王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及其代位继承人以及去世,那只能由王二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子女来代位继承。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王一、王三和王三继承的份额均为1/3,其中王一的份额由其女王小一和其子王二小代为继承(两人份额均为王二遗产的1/6);王三的份额由其独子王小三代为继承(份额为王二遗产的1/3);王一的份额由其女王小四、王小五以及其子王二小代为继承(两人份额均为王二遗产的1/9),而不是王二的六位侄甥子女平均分配王二的遗产。
然而案例中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仅仅规定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侄甥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能不能多分遗产,目前尚无结论。
早在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女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64]法司字第28号 1964年2月10日)中指出,侄甥子女中生活困难的人,由遗产中给以适当照顾。该司法解释虽然现行有效,但是发布年代太久远,实务中亦无在相关的判决中得到引用。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姑侄关系的恢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王小五曾经与王二及其丈夫建立了收养关系,后发生解放后解除了收养关系,此时王小五与其生父母即王四与妻子的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当然包括了王小五与其二姑妈王二的姑侄关系的恢复。此时王小五只要不放弃继承权,自然可以去其亲姐王小四和亲弟王小六一起代为继承其父亲的份额。
因此,本案中的第四个问题,笔者认为通过法理分析,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下,王小五是可以作为王二的侄女来代为继承遗产的。
四、侄甥子女的身份关系的证明问题
实务中,证明身份关系的主要证据是通过户口本和出生证明,而这些证明材料一般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建立信息库。而且我们去公安部门调取身份信息的时候,往往只能调取在同一本户口本上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至于侄甥子女与叔伯姑舅姨的关系证明无法通过去公安部门调取身份信息来获取,实务中只好通过以下方式去获取身份证明。
我们可以先去当事人的父母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原始的人口普查信息,可以调取当事人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本案中王爸和王妈与其四个子女的身份关系),然后分别到其兄弟姐妹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原始的人口普查信息,确认其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关系。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材料一般司法机关是认可的,不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但派出所无法调取身份关系的话,那只有自己取证证明。如果当事人父母生前在农村的话,如果去世后有墓碑的话先去去父母墓碑上拍照,然后再去找当事人父母所在的村委会,让村委会出具身份关系的证明;如果当事人父母生前在城镇且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去当事人父母生前的单位调取父母的履历表,履历表上可能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也可以证明身份关系。
通过自己取证证明仅仅初步证明身份关系,此时就那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会根据自行收集的关系证明进行合理判断,如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公证书。如果涉及遗产金额比较小的,可能就认可这些自行收集的关系证明证据,如果涉及遗产金额大的,公证处还会去社区、村里、单位核实调查家庭关系成员是否属属实。
五、办理继承案件的实务建议
如果存在侄甥子女与叔伯姑舅姨之间的身份关系往往很难证明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侄甥子女无法多分遗产的现状,笔者建议在办理这类侄甥子女代为继承其叔伯姑舅姨遗产的案件是建议如下:
1、生前订立相对公平的遗嘱或遗赠。被继承人健在且意识清楚的时候,自知自己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方式由其兄弟姐妹及其侄甥子女继承其遗产,此时自然可以考虑主要赡养义务的侄甥子女可以多分财产。
2、生前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民法典第千一百五十八条确认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部分财产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赠与给尽扶养义务的侄甥子女。而且司法部早在1991年就发布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必要时可以去公证机关对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让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3、如果像本案的当事人一样,既没有遗嘱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那只能法定继承。此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指定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最终向继承人分割遗产。
参考文献: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杨代雄:《袖珍民法典评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