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诚动态

广诚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活动

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积极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迎接中央专项斗争工作督查的通知》、市律协《关于开展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内容精神,本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活动。

制定扫黑除恶专项制度

本所制定扫黑除恶专项制度,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小组。

第一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涉黑恶案件的处置、辩护工作,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办律师应充分认识此类案件的重要性,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清醒,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人利益和行业利益以及全局利益的关系,应当将可能定性为涉黑恶的案件在3日内上报本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

第三条 本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在接到承办律师的报告后2日内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案件并报湖州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案件结案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当向本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提交结案报告,并予以归档。

第五条 本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接到承办律师提交的结案报告后2日内报湖州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指定专人对本所办理涉黑恶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检查。

召开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会议

326日,本所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会议,本所主任许见明律师和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本次会议。

328日,本所召开全所会议,会议上全体律师讨论、学习了扫黑除恶的相关文件内容精神,要求全所律师参与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严格落实建立报告备案制度、集体研究制度、检查督导制度,要求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案件审批、卷宗档案管理方面规范到位,引导律师依法依规开展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做好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听庭、协调等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等等。

参加社区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活动

42日上午,本所王涛莲律师、陈琛实习律师到湖州市龙泉街道西白鱼潭社区日月城小区参与扫黑除恶宣传普法活动,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增强了居民对全国扫黑除恶活动的了解和法律意识,通过现场集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前来咨询的市民讲解法律法规、提供疑难纠纷的专业解答,用实际行动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普法小贴士: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所有©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2008-2024保留一切权利

浙ICP备11028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