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刑法与我国刑法在故意伤害罪设计上的区别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修订刑法后,第23章伤害罪中规定有普通伤害罪和重伤罪。第277条普通伤害罪规定:“Ⅰ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Ⅱ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8条重伤罪规定:“Ⅰ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Ⅱ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Ⅲ第一项之未遂犯处罚之。”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台湾刑法与我国刑法在故意伤害罪的设计上主要区别是:(1)我国刑法只有一个故意伤害罪,不区分普通伤害(即轻伤害)与重伤害,而台湾刑法区分之;(2)我国刑法只以伤害结果定罪(有轻伤以上结果为既遂,无轻伤以上结果为无罪),不存在伤害未遂情况,而台湾刑法只是没有普通伤害未遂,对重伤未遂则予以定罪处罚。
两地刑法的次要区别体现在量刑幅度上:(1)致人轻伤者,我国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台湾刑法分为轻伤害既遂和重伤害未遂两种,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后者比照重伤罪既遂以未遂处罚。(2)致人重伤者,我国刑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湾刑法分为轻伤害致人重伤和重伤害致人重伤两种,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者,我国刑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台湾刑法分为轻伤害致人死亡和重伤害致人死亡两种,前后者均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4)我国刑法另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规定,与致人死亡同等量刑,台湾刑法无此规定。
二、台湾刑法故意伤害罪的优劣分析
第一,区分轻伤害与重伤害颇有好处,但轻伤害致人死亡与重伤害致人死亡量刑完全相同、轻伤害致人重伤与重伤害致人重伤量刑差别过小则致此好处受到削弱。我国刑法只有一个伤害故意,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自作主张并独立实施重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的个别人无法构成“实行过限”,致使那些有意于普通殴打却无意于重伤害的同伙与之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得不与之共同对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负责。例如,在一起四打三的殴斗中,张某甲与张某乙共殴被害人杨某;孟某、王某共殴被害人田某、代某。这虽是同一起殴斗,却是分开两堆分别进行的。期间,仅孟某一人用了刀并刺死田某、代某;杨某仅受轻微伤。但此案的最终判决是四人均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此案如果发生在台湾,其判决结果应当是:张某甲和张某乙为普通伤害罪(致人轻微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孟某为重伤罪(致人死亡),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为普通伤害罪(致人死亡),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我国刑法的判罚虽合法理且对法官来说简便易行,但在情理上对仅致杨某轻微伤的张某甲和张某乙颇为不公;而台湾刑法对张某甲和张某乙显然更加公平,但孟某和王某二人的区分不仅量刑幅度完全一致因而显得毫无意义并且对法官造成了极大的区分困难。
第二,处罚重伤罪未遂颇有好处,但重伤害致人轻伤以重伤罪未遂处罚量刑大致相同则致此好处受到削弱。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有未遂的,追杀而不得者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关入大牢好好改造,受害人逃过一劫之后即可免受被追杀之苦。但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则没有未遂的可能,“追伤”(主要是指非把人打残不可的那种恶劣伤害)而不得者(未能致伤或只致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受害人逃过一劫还得再遭一劫,非到最终蒙难而不得安生。但根据台湾刑法的条文,重伤害致人轻伤也以重伤罪未遂处罚。这就使得司法界在“重伤害致人轻伤”与普通伤害罪之间判断艰难。事实上,重伤害致人轻伤如果以重伤罪未遂处罚,其量刑幅度与按照普通伤害罪处罚大致相同。为了大致相同的量刑去追究罪犯到底是普通伤害还是重伤害,既没有必要又容易出错。
三、故意伤害罪的修改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为吸收两地刑法之长而避两地刑法之短,笔者斗胆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批评参考。
(1)轻伤罪:出于伤害故意而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轻伤罪加重:出于轻伤害故意而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3)重伤罪:出于伤害故意而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重伤罪加重:出于重伤害故意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重伤罪未遂:出于重伤害故意而致人轻微伤或者未能致伤的,以未遂处罚之。
以上意见所蕴含的重要意图有:(1)致人轻微伤或者未能致伤的,如果出于轻伤害故意则无罪,如果出于重伤害故意则为重伤罪未遂,司法应当认真识别。(2)致人轻伤的一律为轻伤罪,其故意为轻伤害、重伤害均有可能,司法不必追究。(3)致人重伤的一律为重伤罪,其故意为轻伤害、重伤害均有可能,司法不必追究。(4)致人死亡的有轻伤罪加重与重伤罪加重之分,司法应当认真识别。
四、修改建议的优点分析
第一,轻伤害致人死亡与重伤害致人死亡在量刑幅度上差别巨大,强化了区分轻伤害与重伤害的好处。
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一旦非因本人意志介入(如同伙自作主张实施重伤害行为、受害人碰到钉子或摔下楼梯等意外因素)致使受害人死亡则陡然增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太大,罪犯通常会因为其轻伤害故意而难以接受。如果我们认真比较轻伤害故意却非因本人意志介入而致受害人死亡和重伤害故意致人死亡,会发现后者的主观恶性比前者大,但二者的量刑幅度完全一致,确实令人难服。在修改建议中,轻伤罪加重与重伤罪加重的量刑幅度差别巨大。如果二人共同伤害致人死亡但能分清一者为轻伤害故意一者为重伤害故意的话,则二人都能得到公正对待,显然更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解释一下:修改建议中轻伤罪加重的最低刑和最高刑是比照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增加二年。
第二,既没有轻伤害致人重伤与重伤罪的区分,也没有重伤害致人轻伤与轻伤罪的区分,弱化了区分轻伤害与重伤害的难度。
在台湾刑法中,轻伤害致人重伤以普通伤害罪加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重伤罪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量刑幅度差别很小,而区分难度又太大。同样,重伤害致人轻伤须以重伤罪未遂处罚,其量刑幅度与轻伤罪大致相仿,区分难度大而区分意义小。台湾刑法这两种做法都是只逞理论之顺而不顾实务之难,甚不可取。在修改建议中,致人轻伤的一律为轻伤罪、致人重伤的一律为重伤罪,均无需区分到底出于轻伤害故意还是出于重伤害故意。
第三,重伤罪未遂与轻伤罪加重均为跨梯度的认定,既不失好处又不致于难度太大。
在台湾刑法中,重伤罪未遂有两种:重伤害致人轻微伤或未能致伤以及重伤害致人轻伤;轻伤罪加重也有两种:轻伤害致人死亡以及轻伤害致人重伤。而在修改建议中,重伤罪未遂只有一种,即重伤害致人轻微伤或未能致伤;轻伤罪加重也只有一种,即轻伤害致人死亡。修改建议的重伤罪未遂与轻伤罪加重都是跨梯度的认定,这种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意义较大而难度较低。
总而言之,修改建议消灭了量刑幅度差别小、区分困难大、区分意义不足者,而强化了量刑幅度差别大、区分困难小、区分意义充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