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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莲/沈杰: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拉开了国内P2P网络借贷的序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不断增长,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平台倒闭跑路的现象大量出现,本文笔者试从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念、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进行阐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   沉淀资金

 

一、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念

P2P(英文peer to peer)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交互方式,网络用户通过它可以直接交流。P2P 网络借贷,又称“人人贷”,是指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匹配、达成借贷协议、实现资金流转,从而使得借款人融得资金,出借人获得收益的一种借贷行为。[1]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P2P网络借贷是创新模式,符合现代金融发展的趋势。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特点:第一,盈利来源于收取用户的服务费。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的盈利来源于借贷之间的利息差。而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其盈利主要来自收取借贷双方的服务费,而不是利息差。第二,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传统借贷中出借双方面对面的进行磋商,完成信息的交换与资金往来,如申请银行贷款则需本人亲自到场签字。而 P2P 网络通过互联网实现借贷中注册申请、达成协议、资金流转。因此,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是其重要特征。第三,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第三方平台。无论是银行还是小额贷款公司,他们均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出借人。而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只为用户提供借贷相关信息服务,起到联系和介绍作用,并不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独立于借贷法律关系之外,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第四,P2P 网络借贷灵活、快捷。 P2P 网络借贷多为无担保贷款,只要出借人认可借款人的条件即可成交,且双方不受地域等因素限制。

二、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

(一)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律关系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在 P2P 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通过 P2P 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协议,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协议,出借人履行付款义务,借款人负有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其约定利息的义务,出借人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因此,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

(二)P2P 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

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居间人,为借贷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媒介服务。借款人与出借人为委托人,当双方基于平台的服务达成借贷协议后要支付平台相应的费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不涉及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双方能不能达成借贷协议最终要看借贷双方能不能相互认可,与平台没有关系,即使出现借款人还款不能的风险,平台也没有赔偿出借人损失的义务。同时,平台只有在借贷双方成功交易后,才会收取相应比例的费用,这也符合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原则。

三、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沉淀资金风险

沉淀资金是指出借人已经汇入到网贷平台账户但尚未转到借款人账户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平台可以随时划转。借款人将借款需求发布在网贷平台网站上进行筹资,有一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已经达成交易的出借人会将钱先打入到平台的账户中,等待借款标的所有金额集齐并通过平台审核确认后,一并划入借款人账户。即出借人借给借款人的资金并没有在出借人投标后立即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先存放在平台账户中等待满标。[2]因此,所有资金都在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账户中,形成大量沉淀资金。这个账户由平台完全控制,从而容易引发资金挪用、携款跑路和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担保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平台自建担保公司;二是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在银监会 2014 年上半年公布的 P2P 监管四条红线中,明确提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只能借助第三方担保公司的担保,但是由于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和责任承担机制作出明确规范,担保公司如果缺乏实质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一旦出现风险,投资人很难要求担保公司进行代偿。

(三)借款人信用评级风险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这样的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以偏概全,无法全面的掌握借款人的信息。从而导致借款人进行违约的成本相对较低,社会诚信普遍欠佳,并且由于监管制度存在空白,网络借贷借款人信用评级制度难以达到对网络借款风险有效控制,导致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机制。

(四)P2P 网络借贷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传统民商事纠纷通常发生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之间,地域管辖制度可以方便诉讼,并且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审判结果的执行。但是网络借贷改变了上述地域的限制,给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管辖带来了巨大挑战。另外,由于网络借贷的借贷行为以互联网为依托,主要证据表现为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存在易更改、易灭失的特点,将会对网络借贷维权和追索造成重大的影响。

四、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严把资质审核,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现阶段 P2P 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中间账户来完成交易转账和结算。即 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一个自己的企业账户,然后将放款人的资金存储在这个账户里,作为 P2P 平台中间资金账户使用。但调配权实际仍然掌握在 P2P 平台手里,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还是由 P2P 平台决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在技术上配合客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P2P 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的挪用、非法占有与使用的风险。因此,需要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管理平台上的资金行为与 P2P 网络借贷平台负责管理相关借贷信息的行为区分开,引入正规的审计机制,P2P 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只能查看中间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而不可任意获得或调取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管理平台依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独立的进行资金划转和支付,实现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的分离,这就要求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贷款的资质审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管理平台资金划转和支付提供充分的依据。[3]

(二)完善担保机制

银监会明确规定了 P2P 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但是,由于国内现阶段并没有关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为了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实现有担保公司及时进行担保,担保公司的选择显得尤为重。完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担保机制,在担保的资质、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信用登记、资产情况、担保赔偿准备金等方面完善。

(三)加强电子证据的管理

P2P 网络借贷的主要交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多数交易记录都是通过电子数据证据得以保存。重视保存电子数据证据,使电子合同单证具有与纸质合同单证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交易双方才有真正价值,起到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与普通的书证、物证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极其容易被修改、删除或丢失。因此,在 P2P 网络借贷领域,不采取特别措施而保存下来的电子数据证据,其可信性容易遭到质疑。法院审判中对电子化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基础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形式,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电子签名格式规范》和《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在纠纷中必须要证明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等真实、完整及原始性。除了保留原始证据之外,对电子证据公证要及时,固化相关电子数据,保存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但是,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较大的真空, P2P 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失信跑路的现象大量出现。因此在 P2P 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面临的风险,结合现有的规定,完善风险的防范。

注释:

[1]王飞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辽宁大学,2015 硕士论文。

[2]王飞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辽宁大学,2015 硕士论文。

[3]高谈:《淘金贷事件之资金监管乱象》,《第一财经日报》,2012 6 30 日。

参考文献:

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

2.杨炀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与防范》,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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