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来越显现了。但基于我国法律发展的现状,律师作用的发挥还存在方方面面的障碍。这些障碍归根到底是我国律师地位不高尤其是政治地位不高造成的。本文就从律师参政议政的必要性、作用等方面入手,探索律师参政议政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律师 参政议政 现状 必要性 途径
一、律师参政议政的含义与现状
1、律师参政议政的含义
对律师参政议政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和把握,是我们研究和进行参政议政的前提。“政者,众人之事也。”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从事自己职业要求的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或者参与某一个单位、团体内部的活动,都不是典型的参政议政。
我们应对律师参政议政作狭义理解,其含义有二:第一,典型的律师参政议政活动主要应该是指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运作,其中参与国家机构包括参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这些应该是典型的参政议政活动。第二,律师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进行参政议政是否有制度上的通道和保障。第三,进行参政议政的律师,他进入体制和退出体制时,通道是否自由。
言外之意,如一些律师为体制内的部门提供一些法律服务活动,如个别律师通过其个体的能力进入体制内工作且放弃了律师职业等等,不属于我们所探讨的律师参政议政的范围。
2、律师参政议政的现状
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和正义之师,拥有得天独厚的参政议政条件,但是目前律师的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并未调动起来、律师参政议政中的作用价值并未凸显出来,律师参政议政的能量并未真正释放出来。这其中既有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又有现实和观念的因素,比如,我国缺乏律师参政议政的历史文化传统、部分律师的参政议政意识还很薄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不够重视等。从总体上来讲,目前律师参政议政的现状同社会和时代赋予律师参政议政的历史使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律师参政议政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治环境保障,如何顺应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呢?我们认为,律师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政府在政策上、制度上和法律上的鼎力支持,大开律师参政议政之门,广开律师参政议政的路径与端口,以便吸纳更多的优秀律师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使律师在国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等政治社会活动中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二、律师参政议政的必要性
应该说,关于律师的政治定位问题,我们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说法。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但是,这只是规范了律师的性质,对律师进行了社会定位,但并没有对律师进行包括政治在内的全方位的、准确的、科学的定位。目前,从国内外学术界的一般表述来看,律师一般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政府权力、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
按照德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而加拿大的关于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的法律则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法国《关于改革司法上及法律上的某些专门职业的法律》第3条规定:律师是以使诉讼程序与司法活动得以完满地进行为任务的法律工作者之一。日本和我国台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但其法学界和律师界则普遍认为律师是“在野法曹”,以区别于受领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则规定,律师还要经常应司法机关的要求,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或从事一些司法工作,并经常作为公诉律师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但是,不管学术界如何争论,不管国外如何明确律师的职责定位,作为司法行政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应该对律师的职责定位有一个客观、科学、全面的判断与认识,否则,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既谈不上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拓展律师业务,更谈不上律师参政议政了。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律师的职责定位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即政治定位、社会定位、市场定位。而这三个定位中,首要的是政治定位。因为律师是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力量,在大多数代理活动中(代理政府活动除外),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抗衡、制约公权,保护私权的力量,也是追求社会正义,维护基本权利的一种力量。
律师对参政议政的要求有什么价值和意义?除了有助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完善这个终极目标外,我举两个对律师业产生作用的侧面的价值:一是律师参政议政能有效地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在我国这个官本位观念还十分浓厚的国家,律师只有参与到国家政治体制内部,才能引起社会公众在更大程度上的有效关注和尊敬律师。所以律师业内同仁应该自觉地作为一个职业整体进行参政议政。二是律师作为一个法律职业活动家,在参政议政活动中能有效地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扩展其自身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声望,这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所需要的,这也是一个律师与一个法学理论家的区别。这样,我们就感觉到了当前律师要求参政议政的现实必要性。
三、律师参政议政的优势和作用
立法者必须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发达国家,国会议员除了辩才和知识面外,重要的本钱就是法律和金融知识。议员们如果不懂法律、金融,就无法完成他们的宪政职责。而律师天生就应该是立法的参与者。
律师业涉及的领域远远超出公检法司等国家公权力机关涉及的领域。律师既能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活动,又能涉足更广阔的非诉讼领域。在私权利之间、私权利与国家各公权力之间、国家各公权力之间,凡是存在法律关系的领域,律师业都可能涉及到。现代国家政治的核心是法律,律师业所涉及的法律领域之广阔,是国家各公权力机关无法比拟的。
律师参政议政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仅熟悉国家法律,而且由于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与社会各阶层的人士有着广泛的接触和了解,能够通过他们倾听社会各界的呼声,真实反映民意。韩德云律师说:“对于一个病人,医学理论专家可能知道这个病人的病因如何,应该采取何种治疗方法,但真正要动手术、开处方只能由取得执照的执业医生来做。”同样道理,对于都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的律师和法学理论专家而言,显然是律师比法学理论专家更富实际操作经验。因此,由律师起草的法律法规比由专家起草的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四、如何使律师实现参政议政
1、通过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是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首选途径和有效方式
由于律师的接触对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阶层,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直接接触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因而,律师对社情民意和各种矛盾有着深刻而广泛的了解。律师把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进行反映、建议,既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又可以实现律师匡扶正义,“救民于水火”的政治理想和抱负。
就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而言,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得以全面恢复和发展,自1988 年全国人大代表中首次出现律师人大代表以来,律师便主要通过参与立法和法律监督来实现其参政议政作用。另外,律师人大代表旁听人代会是近些年来许多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推行的一项完善会议制度的新举措,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反响和积极的法律效果。有的地方人大甚至聘请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声誉的律师担任本级立法咨询顾问,以便为本级人大立法建言献策,确保立法的可行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各级律师人大代表们凭借良好的政治素养、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反映民情民意、提出议案、参与立法、监督行政,他们逐渐成为各级人大不可或缺的一支精通法律的民间政治力量,并为提高国家立法水准和质量做出了独特的历史贡献。
比如,广州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律师在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参加专门委员会立法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