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笔者在湖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值班接待法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遇到两位当事人由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引起纠纷前来咨询,甲方是一名重庆籍的外来务工者,晚上开电瓶车不小心碰撞乙方的自行车,致使乙方摔伤造成后颈骨折,花去医药费高达5万元。当时是甲方和乙方的女儿来事故处理大队确认事故责任,甲方在现场自愿承担全责,但面对昂贵的医药费就不得不退缩,不再承认自己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笔者在协调的过程中发现,甲方清楚自己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刚刚外出打工挣钱,没有积蓄,面对五万元的医药费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而乙方也清楚甲方的处境,但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无法用社保卡进行支付,因此只能向甲方进行主张。于是就造成了两难问题。
本身这种非机动车间交通事故责任很清楚,算是比较简单的侵权责任纠纷。这样的两难问题引起笔者的思考,如果双方都是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又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形下,在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该如何面对这样昂贵的医疗费?这样的“人祸”是不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可以“化险为夷”?
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定义及特点
1、非机动车事故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广义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是指骑非机动车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单独、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其它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以及非机动车或其它非机动车与火车等七种情况。而狭义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是指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两种目前比较常见的情况。本文采用狭义的定义。
2、非机动车事故的主要特点
非机动车事故发生多
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多,当前,“停车之痛”已成为城市通病,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出行。城市马路上的非机动车越来越多,造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当然也就越来越多。笔者从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移交案件登记表上进行不完全统计,仅在2017年1月至4月之间登记在册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分别为45件、54件、70件和71件,这几年一直保持增长的趋势。
非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多
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经常是两辆或者三辆非机动车之间相互碰撞,碰撞后造成车损的同时自然会造成车上驾驶人的人身损伤,而且驾驶人往往会在碰撞后直接身体倒地,损伤部位以下肢和上肢损伤为多见,其次为胸部和头部;损伤类型以摔伤为主,表现为擦伤、挫伤、扭伤和骨折。与机动车相比,非机动车的车速慢,重量小,其冲撞力也相应较小,造成的损伤相应较轻。但受伤者为老年人则后果更为严重,易造成严重损伤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肢体骨折,甚至可因颅脑损伤致死,也可因损伤致其长期卧床治疗而使原患疾病加重,或身体抵抗力下降合并肺部感染引起死亡。
非机动车事故驾驶人赔付能力有限
目前在马路上的非机动车主要是电动车,电动车的使用人员基本上是属于中低收入群体,比如中低收入的外来务工者、快递送货员、外卖送货员等。超威集团作为全国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供应商,曾邀请知名机构对其产品消费者进行调研。结果发现,电动自行车电池的消费人群收入较窄,月收入4500元以下的占全部消费者的85%以上;月收入1500元至2500元的占全部消费者的72%。同时,在电动自行车电池的消费人群中,有76%的消费者受教育程度在中专以下。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是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消费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人身损伤,如果双方都是非机动车,都是属于中低收入群体,他们面对昂贵的医疗费,不管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哪一方,赔付能力都是有限的,甚至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年或者几年的全家收入。
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存在的赔偿困境
1、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范围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方式后,主要存在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和非机动车损害赔偿。非机动车损害赔偿主要是非机动车的维修费用,相对比较清楚,一般按照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发票为准,费用也少。而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如果造成骨折、出血等情况需要住院治疗,就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等。当然更严重地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话,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2、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赔付能力有限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一般都是外来务工者、快递送货员、外卖送货员这些中低收入群体,在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交通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加害人往往是这些中低收入群体,一旦面对巨额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时,往往认为自己闯下“滔天大祸”,根本无法赔付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因此加害人往往只具有很低的赔付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赔付能力。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困难
如果得不到加害方的赔付或者足够赔付时,承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受害人该如何救济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上班路上或者工作过程中驾驶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愿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时候,只要受害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一般均可以主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进行救济。
但是问题又来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样往往是外来务工者、快递送货员、外卖送货员这些中低收入群体,一般与工作单位之间仅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五险一金”。在实务中往往连基本的劳动关系都很难举证。因此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这类受害人,基本上得不到任何保障,因此本来也就不得不承担这些昂贵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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