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

还敢假结婚假离婚?人家都被抓进去了……

朱建忠律师

澎湃新闻2017年7月17日新闻报道,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名,并对其中17人采取了刑事拘留,8人取保候审,5人训诫。

新闻报道以夫妻骆某和方某为典型案例:2005年,转塘街道某项目拆迁;2011年,骆某和方某以“感情问题”离婚;2015年1月,骆某和方某找安徽的一对夫妻分别结婚,约定拆迁所有的补偿都归骆某和方某自己所有,但许诺给对方一笔好处费。骆某和方某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116万余元。拿到房和钱后,2015年底,骆某、方某就和对方离了婚,并分别给了对方10万元的好处费。2017年7月,骆某、方某及涉事安徽夫妻等4人,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关于通过“假结婚”、“假离婚”来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或者安置房,这是似乎已经是人尽皆知的套路。

“假结离婚”被判处诈骗罪也确有不少。湖州吴兴法院就曾经判决过一起案件:2006年上半年,37岁的殷某(女)得知自己居住的居民组被列入征用拆迁范围,于是和江某(男)合谋,江某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二人登记结婚,殷某以婚迁的理由将江某户口迁入自己户下,并与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农房安置协议书,骗取安置住房及各类补偿差价近5.7万元,两人被吴兴区法院判处诈骗罪。

绍兴越城区灵芝镇某村徐某(23岁,未婚),通过伪造结婚证和“妻子”怀孕B超报告单,在村里的拆迁中多获得了80平方米的安置房(价值17万元)。最后被他人举报,2015年绍兴越秀区法院认定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

通过伪造结婚证、离婚证、身份证、怀孕报告等手段非法取得补偿款和安置房,构成诈骗罪,这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上述新闻报道中的骆某和方某,办理了真实的离婚证和结婚证,婚姻缔结和解除都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并没有虚构和隐瞒,亦未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极大的争议。《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刑法的手不应伸得太长。刑事的问题不是本文的重点,律师要提醒的是“假结婚”的民事风险(“假离婚”风险另文阐述)。

假结婚风险提醒:

1、只要办理了结婚证,就是真实的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没有“假结婚”一说,因此如果是未婚人士办理了结婚手续后再离婚,其婚姻状态是离异人士,无法恢复到未婚状态。

2、因结婚,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同居义务。

3、财产风险:我国实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各方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财产上更大的风险在于债务风险,因对方婚后债务而导致自己承担共同债务牵连。

4、离婚风险:“假结婚”者往往讲好多长时间离婚,但是很有可能另一方在离婚时索要额外钱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另一方不配合离婚,从而导致离婚过程遥遥无期。

5、“假结婚”而签署的有关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风险。由于这些协议在签署过程中往往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欺诈等情形,因此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版权所有©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2008-2024保留一切权利

浙ICP备11028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