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失去的,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约翰˙肖尔斯);所有得到的,或会以另一种方式失去。
无锡公司、陆某和湖州公司、钱某经济纠纷(见公众号文章《“辽宁号”下水了,这两家企业却死了(一)》)案中生案,作为钱某的律师都无法想象,钱某,一个开着豪华奔驰轿车、拥有自己产业的老板,会伙同同样拥有自己产业、开着豪华轿车的二位桐乡市老板一起去打劫,而打抢的物品是一块手表,但是这样的抢劫罪就真立案了,钱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某公安分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从湖州带往了无锡。
而之后的第三天,某农商行诉无锡公司、湖州公司、陆某及其配偶、钱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要开庭,钱某应该一同和代理律师出庭,辨认《担保函》签名的真实性。钱某被羁押意味着钱某无法出庭,无法亲自辨认签名的真假。
究竟是谁报案,银行还是陆某?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都会希望案件顺利判决、执行,当事人涉刑(无论罪名是否与金融借款相关)对诉讼的进程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银行一般不会主动报案追究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刑事责任。所以陆某报案的可能性很大,报案目的是什么?这就必须见到钱某本人才能了解到。
广诚律师周伟、朱建忠接受家属委托第二天立即前往某公安分局要求会见钱某(当时《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取得侦查机关同意,一般公安机关会派员在场),但某公安分局以需要请示、汇报、涉及侦查秘密等各种理由不予准许,最终广诚律师通过发函给某公安分局,郑重交涉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在律师提出会见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某公安分局最后同意安排会见,会见之日也是某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庭之日。兵分两路,同时进行,汇总信息,事情真相浮出水面。
报案人的确是陆某,报案内容是钱某和他人抢劫了陆某的帝舵手表。钱某被带到无锡后,公安机关将其限制在一个宾馆房间,采取了监视居住。办案人员对钱某涉嫌抢劫罪的经过几乎不予询问,而主要调查无锡公司和湖州公司的经济往来,调查钱某和陆某的经济往来。而办案人员在湖州公司所在地调查湖州公司的财产情况和财务账册、银行流水等内容。综合这一切,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某公安分局在查办钱某的案件中以调查抢劫犯罪为由,实质插手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办案!
钱某的强制措施在律师给办案机关发送律师意见书后予以了撤销,监视居住了九天之后,在当年的中秋节钱某和家人团聚过节,过后一段时间刑事案件也撤销,某公安分局向钱某赔礼道歉,钱某也大度地向公安分局出具了谅解书。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钱某刑事风险产生的源头还是在于股权代持(办案机关办案的合法合规不予阐述),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自己出于某种原因不便持有公司股权,找别人成为名义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找别人代持股权,貌似隔离了风险,其实可能产生存在更大的风险,一旦失去代持的基础--信任,一方可能会动用刑事报案手段从肉体上消灭对方。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显名)的尴尬局面。
2、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代持股权进行处分(比如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方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
3、名义股东可能会在红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4、名义股东自身不能控制的离婚、继承事件导致所代持股权被他人分割的法律风险。
5、名义股东如果对外欠债,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2、实际出资人在实际管理公司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违约的行为,名义股东很可能被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
如果没有完整的设计,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是否已经平衡好自己的得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