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

方赛飞:被忽视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淘宝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2001年4月公布,其中第十七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淘宝店是《婚姻法》公布二年后出现的。淘宝由马云的阿里巴巴于2003年5月创立,后逐渐改变了中国人的购物习惯,也成就了一批网上创业者。据说,淘宝卖家的数量在800万以上。根据销售量、好评数量等各种评价标准,淘宝店铺存在多个等级,比如高等级的“皇冠店”“金冠店”等。

理论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夫妻共同所有”这一特征外,还应该包含两点特征:1、其本身价值可以衡量;2、可以依法转移所有权。

1、淘宝店的价值可以衡量吗?

我们作为淘宝买家上网搜索商品时,总要挑销量高的、评价好的,这是绝大部分人购物时的倾向。“销量高”“评价好”对应的,正是淘宝店的等级。因此,越高的等级,意味着越高的收益。

而淘宝店转让的市场也在民间形成,51店铺网、易店无忧网等一些以促进淘宝店铺买卖为服务内容的网络平台应运而生。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一些淘宝店铺的“市场价”:

 

2、淘宝店可以依法转移所有权吗?

淘宝店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其等级与淘宝店主的经营能力和信誉息息相关。而店铺等级又影响着消费者购物时的选择,店铺随意私自转让不利于网络交易安全。因此,淘宝服务协议限制店铺私自转让。近年来,法院也统一了观点:私自转让淘宝店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值得庆幸的是,2013年淘宝宣布,两种情况下淘宝店可以转让:离婚和继承。此后,离婚纠纷中将淘宝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成为可能。

下面举一个宁波的判例进一步说明:

洪某与应某结婚后,应某以自己的名义等级注册了一家名称为“xx代购店”的淘宝店。至离婚诉讼开庭时已经经营了三年左右,店铺盈利能力佳,双方为此争夺不下。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认为店铺价值120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该淘宝店归应某所有,同时,应某支付洪某60000元。

律师有感

《婚姻法》公布之时并没有“淘宝”,网络也不如近几年这么发达,无法对新类型的财产一一列举。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淘宝店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仅从淘宝店转让的“民间交易平台”来看,淘宝店的价值就已经不容忽视。一家经营良好的“淘宝店”是一对夫妻乃至一个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未以自己名义注册淘宝店的一方,应在离婚时积极争取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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